

2023年4月2日,汉寿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渔政执法大队在沅水流域龙阳街道河段开展执法巡查时,发现当事人谢某正在禁捕水域使用投射叉刺耙刺(俗称鱼叉)进行捕鱼,执法人员随即制止其捕捞行为。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投射叉刺耙刺在禁捕水域进行捕捞,捕获渔获物鲤鱼2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移送公安部门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 审:黄学丽
二 审:朱自刚 曹亚玲 童忠平
三 审:张智峰 全海波
责编:黄学丽
来源:汉寿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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